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