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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