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93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193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29││├──┼──────┼───────┼──────┼──────┼─────┼──┤│002│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0││├──┼──────┼───────┼──────┼──────┼─────┼──┤│003│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1││├──┼──────┼───────┼──────┼──────┼─────┼──┤│004│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2││├──┼──────┼───────┼──────┼──────┼─────┼──┤│005│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3││├──┼──────┼───────┼──────┼──────┼─────┼──┤│006│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4││├──┼──────┼───────┼──────┼──────┼─────┼──┤│007│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5││├──┼──────┼───────┼──────┼──────┼─────┼──┤│008│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6││├──┼──────┼───────┼──────┼──────┼─────┼──┤│009│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7││├──┼──────┼───────┼──────┼──────┼─────┼──┤│010│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8││├──┼──────┼───────┼──────┼──────┼─────┼──┤│011│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39││├──┼──────┼───────┼──────┼──────┼─────┼──┤│012│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40││├──┼──────┼───────┼──────┼──────┼─────┼──┤│013│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41││├──┼──────┼───────┼──────┼──────┼─────┼──┤│014│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42││├──┼──────┼───────┼──────┼──────┼─────┼──┤│015│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43││├──┼──────┼───────┼──────┼──────┼─────┼──┤│016│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44││├──┼──────┼───────┼──────┼──────┼─────┼──┤│017│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45││├──┼──────┼───────┼──────┼──────┼─────┼──┤│018│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47││├──┼──────┼───────┼──────┼──────┼─────┼──┤│019│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48││├──┼──────┼───────┼──────┼──────┼─────┼──┤│020│93年9月25日│5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49││├──┼──────┼───────┼──────┼──────┼─────┼──┤│021│93年9月25日│40,000元│未載│93年9月25日│23995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