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樺(一)於民國104年7月20日下午6時30分許,在其新竹縣○○鄉○○街○○○號住處內,為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二)復於105年
4月23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縣○○鎮○○路與朝陽路交岔路口,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第79號、第8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11號、第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6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對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於105年6月22日修正,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非屬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情形,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毒聲字27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05年6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至其於104年7月20日凌晨0時許、104年8月20日中午12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105年4月23日下午8時許,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屬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之施用行為,應同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第79號、第8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11號、第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單禁沒字卷第3頁至第10頁、第12頁至第13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16頁至第18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聲請書所載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之白色結晶5包(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安字第405號;扣案物品清單,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362號卷第45頁編號1至5),經送驗之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2日報告編號D0000000、D0000000、D0000000、D0000000、D0000000之藥物檢驗報告共5份在卷可稽(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362號卷第49頁至第53頁背面);又聲請書所載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安字第218號;扣案物品清單,見105年度毒偵字第881號卷第71頁),經警以快篩試劑檢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快篩試劑檢驗結果照片1張在卷可憑(見105年度毒偵字第881號卷第4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皆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表:
┌──┬──────┬──────┬──────────┐│編號│沒收銷燬之物│檢驗結果│扣押物品清單│├──┼──────┼──────┼──────────┤│1│白色結晶5包│檢出第二級毒│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總毛重3.6│品甲基安非他│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公克)│命成分│安字第40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362號卷第45頁│││││編號1至5)│├──┼──────┼──────┼──────────┤│2│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毛重0.31公│品甲基安非他│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克)│命成分│安字第21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5年度毒│││││偵字第881號卷第71頁│││││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