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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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聲請人 林冬娟 相對人 潘芷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林冬娟之住所係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有戶籍謄本、借住證明均影本各1件在卷可憑。是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應專屬聲請人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