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8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83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150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300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