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鄭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秀裡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