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
原 告 蔡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清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