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信 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18元,應徵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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