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67號
原 告 鄭婷尹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翁千惠 律師
被 告 黃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