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92號
原 告 蕭麗霞
訴訟代理人 楊閎心
被 告 陳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5日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有本院簡易庭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足憑,依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