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小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卓少白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於起訴
狀上記載被告公司名稱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然該公
司已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合併解散,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補正所列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並補具被告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