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陳翰祥
被 告 黃冠仁
劉建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鄭瑋哲 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d書記官李佳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陳翰祥
被 告 黃冠仁
劉建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鄭瑋哲 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d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