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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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925號
原   告 昶景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威
被   告 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028元
,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所餘5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08年
7月29日送達原告,並由其受僱人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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