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被上訴人 郭秀彥 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 被上訴人 林瑞庭 訴訟代理人 李鴛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冷明珍
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