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83號
原   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秀彥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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