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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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30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選任辯護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7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64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5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