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矚上易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3088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2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6日法矯字第0999030887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