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志明
何威儀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參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對本件盜匪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核與被害人丙○○等之指述相符,復有水果刀乙把扣案為證,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