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2號
原   告  陳高紹
被   告  林語宣林俊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256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0萬8,440元及遲延利息,惟利息起算日不明、亦
未記載利率(見本院109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179號卷,下
稱調字卷,第2頁)。嗣於訴訟進行中當庭捨棄車價折損費
用之請求,並更正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8,44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11頁),核屬補充、更正法
律上之陳述,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
,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8年6月15日23時58分,行經新竹
縣○○鄉○○路○○號前,因被告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又未開大燈,致使原告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
系爭車輛因而受損。嗣原告將系爭車輛送廠估修結果,其必
要之修復費用為10萬2,840元;又原告於系爭車輛送修期間
,須另行租賃代步車使用,而支出租車費用2萬5,600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
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8,44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現場照片、估價單及借用車輛承諾書等件為證(
見本院調字卷第5至10頁、第13至16頁),並有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09年7月22日竹縣湖警交字第109000
5555號函檢送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調
查筆錄及事故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調字卷第20至34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
之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
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
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94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及第114條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行經新竹縣○○鄉○○
路○○號前,因酒後駕車(以呼氣測試測得酒精濃度為1.13
mg/l),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碰撞系爭車輛等情,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被告之調
查筆錄及附卷可參(見本院調字卷第22頁、第25頁背面、
第28至29頁),且本件事故發生當時路況、天候、視線均
正常、清楚等情,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及現場
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調字卷第24頁、第31至34頁),足
認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於酒後駕車,且未
注意車前狀況,致撞擊系爭車輛,使系爭車輛受損,是被
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且系爭車輛之損害與被告之過失
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應
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甚明。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民法第196條亦定有明文。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
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
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但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
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查本件被告因前
開過失肇事,致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毀損等情,已如前述
,則被告自應就原告因系爭車輛毀損所致之損害負損害賠
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數額是否應予准
許,分述如次:
1、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
查,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經送廠估修結果,系爭車
輛之修復費用共計11萬5,590元(含零件費用6萬2,160
元、鈑金工資3萬600元、塗裝工資1萬6,830元、引擎
工資6,000元),業據原告提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梅服務廠估價單為證(見本院調字卷第13至14頁、第16頁
),經核該估價單所列各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
相符,堪認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另系爭車輛係於
106年11月出廠(出廠日期未記載,折衷以15日計算),
有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附卷可佐,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
108年6月15日),已使用1年7個月,揆諸前開說明,
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故本院依行
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系爭
車輛耐用年數為5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是系爭車
輛更新零件部分,其折舊後之金額應為3萬761元(計算
式如附表),另鈑金工資3萬600元、塗裝工資1萬6,38
0元及引擎工資6,000元部分則無折舊之問題。是以,系
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8萬4,191元(計算式:30,761
+30,600+16,830+6,000=84,191)。
2、租賃代步車輛費用: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進廠維修,於維修期間無法
使用而需另行租用車輛代步,而支付租金2萬5,600元乙
節,業據其提出之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
借用車輛承諾書為證(見本院調字卷第13至16頁),衡以
原告本有使用車輛之需求,其因系爭車輛於維修期間無法
使用,而需另行以其他交通工具為代步,則原告因而支出
之代步租車費用自應認為係系爭事故所致之損害,而與被
告前開不法侵權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其因租用代步車而支出之租車費用2萬5,600元,自屬
有據,亦應准許。
3、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數額為10萬9,791元(計算
式:84,191+25,600=109,791)。
(四)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
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原告請求給付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15日(本件起訴狀繕
本於109年8月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派出所,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000年0月00日生
送達效力,其翌日即為109年8月15日,見本院調字卷第
3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萬9,791元,及自109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而已,無
庸為准駁之裁判。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
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美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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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第1年之折舊│62,120×0.369=22,922│
├───────────┼────────────────────────┤
│第2年之折舊(7個月)│(62,120-22,922)×0.369×7/12=8,437│
├───────────┼────────────────────────┤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62,120-22,922-8,437=30,761│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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