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洪嬿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憲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3,329,341元之帳款明細,需能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26日聲請狀附表2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本金」金額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