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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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 侯焜煜 即隆興企業社相對人允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二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43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11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2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假扣押保全程序執行卷宗及提存卷宗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湘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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