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51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96年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宗霖附表:
┌───────────────────────────────────────────────────────────────────────┐│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51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0│ 趙黃趙建揚 │趙黃恨趙建揚││7,000,000元│92年12月27日││014224││1││││││││├─┼────────┼─────────┼─────────┼───────┼───────────┼───────────┼────────┤│00│趙黃恨趙建揚│趙黃恨趙建揚││7,000,000元│92年12月27日││014225││2││││││││├─┼────────┼─────────┼─────────┼───────┼───────────┼───────────┼────────┤│00│趙黃恨趙建揚│趙黃恨趙建揚││7,000,000元│92年12月27日││014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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