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33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訟訴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無非以兩造間所簽立之協議書為依據,惟依協議書內容,債務人自民國96年8月20日起始負攤還責任,故本件尚未屆履行期,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無依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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