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94號聲請人 陳柏霖 相對人上城糕餅小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泉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9年7月1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㈡資方同意給付109年4月份至
109年5月10日積欠之工資37,000元」、「㈢勞方同意資方分期給付上開金額(37,000元);資方應給付勞方自109年
7月31日至109年8月31日分二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第一期於109年7月31日給付18,500元,第二期於109年8月31日給付18,500元。」,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000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並應分別於109年7月31日、109年8月31日各給付1萬8,50
0元至伊原薪資指定帳戶。惟相對人僅於109年8月7日給付伊6,000元,尚餘3萬1,000元迄未給付等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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