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成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成棟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
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
5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
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二)之研討結果,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成棟,經鈞院於民國
106年5月2日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聲請人清算前2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其所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新臺幣(下同)31萬8,472元,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8萬374元,尚有23萬8,098元之差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而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陸續向各債權人依債權表之分配比例償還債務,已達原不免責裁定所列之差額23萬8,098元,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本院函請各普通債權人表示意見,各債權人意見如下: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不同意
債務人免責。懇請鈞院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項,諸如查詢債務人入出境資料以確認是否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另債務人自清算不免責確定後,總計償還債權人之金額為4萬7,501元。(見本院卷第50頁)㈡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查債務人於清算不
免責後,總計清償3,977元,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金額,惟債務人是否仍有消債條例規定之其他不免責事由,懇請鈞院調查。(見本院卷第52頁)㈢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經查,自鈞院
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後,債權人獲清償金額為1萬7,453元,懇請鈞院依職權審查債務人還款比例是否已達上開條例所載之情事,並為裁定。(見本院卷第53頁)㈣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不同意
債務人免責。自鈞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後,債權人獲清償金額為4,001元,若加計於清算程序中受償之1,291元,則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總計償還金額為5,292元。經查,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在案,故其依同條例第141條之規定應清償至31萬8,472元始符合免責之標準,而依債權人之債權比例計算,債權人應受償至5,358元,惟債權人僅受償5,292元,故債務人償還之金額尚未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標準,自不應准予債務人免責之聲請。(見本院卷第54頁)㈤債權人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經查,自鈞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後,債權人獲清償金額為1萬4,596元。
(見本院卷第56頁)㈥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不免
責裁定確定後,陳報人迄今僅受償2萬1,858元,未清償全部之債務,依法應不予免責。(見本院卷第57頁)㈦債權人凱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總計清償聲請人
3萬4,287元。懇請鈞院於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後,再綜合各債權人提供之債務人消費明細,審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所禁止之情事,倘確涉有上述之開銷或有其他不當之情事,懇請鈞院裁定債務人為不免責,以維債權人之權利。(見本院卷第61頁)㈧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對債務人所主張以
清償之金額並無爭執,請鈞院依職權裁定。(見本院卷第62頁)㈨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查本件債務人於
106年5月18日經鈞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總計還款金額為
3萬2,739元。本件債務人除未足額清償債權人信用貸款外,於其他金融銀行尚有多筆信用貸款及信用卡之欠債,顯示債務人未能衡量自身清償之能力,又咨意過度消費,終至入不敷出,積欠龐大債務。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20%以上,債務人此舉已符合不免責之規定。懇請鈞院依職權應予駁回其免責之聲請。(見本院卷第64頁)㈩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經查,自鈞院
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後,債權人獲清償金額為1萬3,620元。另懇請鈞院審酌債務人是否清償各債權人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所定之應償還數額後,依法裁定。(見本院卷第66頁)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於清算
程序外之受償金額為8,858元,清償額太低,爰請求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2條之規定裁定不免責。復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其他依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以維金融秩序之公平。(見本院卷第69頁)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經查,本件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已清償之數額為1萬4,382元。
揆諸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為避免債務人濫用免責制度,並參酌先前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之事由、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暨受償情形、與債務人間之利益衡平,以及斟酌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以衡諸其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等因素,難認本件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若遽予宣告免責,將有顯失公平、產生道德危機之虞。綜上,懇請鈞院准予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80頁)
四、經查:㈠本件債務人前於104年7月2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清算案件,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於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7萬5,
076元,另加計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凱基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於裁定開始清算後執行受償之款項,總金額為8萬374元(但扣除聲請費3,658元後,實際上僅有7萬6,71
6元供分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分配完畢。本院司法事務官並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31萬8,472元,而各普通債權人於前揭清算程序中僅獲得8萬
374元之分配,尚有差額,且亦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於10
6年5月2日以106年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而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合先敘明。
㈡嗣債務人再次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
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聲請人自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合計為31萬8,504元,並提出繳款之郵政匯票、掛號回執、掛號查詢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3頁、第91至98頁)。
是堪認聲請人上述主張應屬真實,應認聲請人償還之金額已達原不免責裁定所認定之差額。
㈢又查聲請人前經原不免責裁定認定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
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尚餘31萬8,472元(計算式:66萬7,282元-34萬8,810元=31萬8,472元),又債務人之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分配8萬374(扣除執行費,實為7萬6,716元),故經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第24號裁定不免責,並確定在案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已如前述。嗣本件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聲請人自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總計本件債權人已受償之金額合計為31萬8,504元(參附表「本件債權人共計已受償之金額」欄所示之總額),已逾原不免責裁定所計算之差額31萬8,472元,且各債權人受清償之比例均如附表「債權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足認債務人應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當可認債務人已無原裁定不免責之事由。
五、次查,再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示意見,債權人多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已如上述,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六、綜上,債務人前經本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逾原不免責裁定所列之差額。本院斟酌債務人已無原不免責之事由存在,且使各債權人平均受償,亦無何明顯不適當之情狀,且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應不免責事由存在,揆諸前開規定及立法目的,自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故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42條聲請法院免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元∕新台幣(聲請人於執行案件中雖經提出8萬374元,扣除聲請費3,658元後,僅有7萬6,716元供分配予各債權人)┌──┬───────┬─────┬─────┬────────┬──────┬──────┬───────┐│編號│普通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額比例│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債權人於清算│聲請人自裁定│本件債權人共計││││││第133條規定按債│程序中受分配│不免責確定後│已受償金額││││││權比例計算所應清│之數額│繼續清償各債│││││││償之最低總額│(分配總額為│權人之金額│││││││(318,472元×債│7萬6,716元││││││││權額比例,四捨五│)││││││││入)││││├──┼───────┼─────┼─────┼────────┼──────┼──────┼───────┤│1.│台新國際商業銀│1,407,119│19.95%│63,535元│15,304元│48,231元│63,535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元││││││├──┼───────┼─────┼─────┼────────┼──────┼──────┼───────┤│2.│渣打國際商業銀│262,439元│3.72%│11,847元│2,854元│8,993元│11,847元│││行股份有限公司│││││││├──┼───────┼─────┼─────┼────────┼──────┼──────┼───────┤│3.│匯豐商業銀行股│432,138元│6.13%│19,522元│4,700元│14,822元│19,522元│││份有限公司│││││││├──┼───────┼─────┼─────┼────────┼──────┼──────┼───────┤│4.│台北富邦商業銀│516,699元│7.33%│23,344元│5,620元│17,724元│23,344元│││行股份有限公司│││││││├──┼───────┼─────┼─────┼────────┼──────┼──────┼───────┤│5.│瑞興商業銀行股│117,650元│1.67%│5,318元│1,280元│4,038元│5,318元│││份有限公司│││││││├──┼───────┼─────┼─────┼────────┼──────┼──────┼───────┤│6.│聯邦商業銀行股│222,090元│3.15%│10,032元│2,414元│7,618元│10,032元│││份有限公司│││││││├──┼───────┼─────┼─────┼────────┼──────┼──────┼───────┤│7.│國泰世華商業銀│403,596元│5.72%│18,217元│4,389元│13,828元│18,217元│││行股份有限公司│││││││├──┼───────┼─────┼─────┼────────┼──────┼──────┼───────┤│8.│花旗商業銀行股│426,146元│6.04%│19,236元│4,635元│14,601元│19,236元│││份有限公司│││││││├──┼───────┼─────┼─────┼────────┼──────┼──────┼───────┤│9.│安泰商業銀行股│969,764元│13.75%│43,790元│10,547元│33,243元│43,790元│││份有限公司│││││││├──┼───────┼─────┼─────┼────────┼──────┼──────┼───────┤│10.│凱基商業銀行股│1,015,512│14.4%│45,860元│11,045元│34,815元│45,860元│││份有限公司│元││││││├──┼───────┼─────┼─────┼────────┼──────┼──────┼───────┤│11.│遠東國際商業銀│118,668元│1.68%│5,350元│1,291元│4,059元│5,35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12.│中國信託商業銀│647,767元│9.18%│29,236元│7,045元│22,191元│29,236元│││行股份有限公司│││││││├──┼───────┼─────┼─────┼────────┼──────┼──────┼───────┤│13.│永豐商業銀行股│514,139元│7.29%│23,217元│5,592元│17,625元│23,217元│││份有限公司│││││││├──┴───────┼─────┼─────┼────────┼──────┼──────┼───────┤│總計│7,053,727│100%│318,504元│76,716元│241,788元│318,504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