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澈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818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感應磁扣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臨檢紀錄表」及「 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條文中所謂之「容留」,係指收容留
置而言,如提供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場所,而「媒介」則係居間仲介之意(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第4374號、第44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條所規定媒介與容留之犯罪態樣,固不以兼有為限,如有其一,罪即成立,惟若兼有之而行為人同一時(即媒介後進而容留為性交之行為),仍應包括構成一罪,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之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行為(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1號判決參照)。另按刑法第231條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以營利為目的,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且已從事媒介、容留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縱喬裝男客之警員 鄭日益 因辦案之需,而未與 莊秋 英從事半套性交易之真意,亦無礙於被告媒介、容留既遂之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夜柔生活館」實際負責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該營業地點之現場負
責人,未思正派經營,反為圖一己私利,容留店內按摩小姐與男客為半套性交易之猥褻服務,並藉此從中抽取代價以營利,所為妨害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可牟得之不法利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暨經營期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認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容有誤會,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認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稍嫌過重,略予調減,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感應磁扣1個,為被告所實際支配,而供其經營「夜柔生活館」內色情按摩猥褻犯行之用,為屬於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此外,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有因此次容留行為而取得報酬,是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末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7818號被告乙○○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000
000號送達: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夜柔生活館」之櫃臺人員,與該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負責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容留 莊秋英 在上址店內為不特定男客提供按摩及以手撫摸套弄男客生殖器之猥褻行為等服務,收費方式為每次60分鐘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莊秋英從中取得600元,餘款則歸乙○○及該店負責人所有。嗣於
109年5月25日20時23分許,警員鄭日益喬裝男客至上址表示欲消費,由乙○○接待鄭日益進入店內2樓202號包廂,並安排莊秋英為鄭日益服務,藉此媒介及容留莊秋英與鄭日益為猥褻行為,俟莊秋英果提供上揭猥褻行為之服務,鄭日益旋表明身分,當場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乙○○之陳述│1.被告自109年4月28日起,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夜柔生活館」之櫃臺││││人員。││││2.被告雇主不詳,無人支付薪水,得自行從男││││客支付之服務費中抽取所得。││││3.莊秋英為「夜柔生活館」之服務小姐。││││4.「夜柔生活館」收費方式為60分鐘1,000元││││。││││5.於109年5月25日20時23分許,警員鄭日益││││喬裝男客至上址表示欲消費,由被告接待鄭││││日益進入店內2樓202號包廂,並安排莊秋││││英為鄭日益服務,俟因莊秋英提供之服務含││││猥褻行為,為警當場查獲。│├──┼──────────┼────────────────────┤│㈡│證人莊秋英之證述│1.莊秋英自106年起,即為「夜柔生活館」之││││服務小姐。││││2.「夜柔生活館」收費方式為60分鐘1,000元││││,由莊秋英從中取得600元,餘款則歸被告││││及該店負責人所有。││││3.於109年5月25日20時23分許,警員鄭日益││││喬裝男客至上址表示欲消費,由被告接待鄭││││日益進入店內2樓202號包廂,並安排莊秋││││英為鄭日益服務,俟因莊秋英提供之服務含││││猥褻行為,為警當場查獲。│├──┼──────────┼────────────────────┤│㈢│查獲經過錄音檔暨錄音│1.於109年5月25日20時23分許,警員鄭日益│││譯文、警員鄭日益職務│喬裝男客至上址表示欲消費,由被告接待鄭│││報告│日益進入店內2樓202號包廂,並安排莊秋││││英為鄭日益服務,俟因莊秋英提供之服務含││││猥褻行為,為警當場查獲。││││2.莊秋英未就猥褻行為之服務內容額外索費,││││並於按摩男客約5分鐘後,逕自褪脫男客內││││褲,伸手撫摸套弄男客生殖器。間接證明:││││莊秋英撫摸套弄男客生殖器之行為,係包含││││在1000元的服務內容中。亦即,被告以小姐││││為賺小費而私下為男客從事猥褻行為置辯,││││與事實不符。│├──┼──────────┼────────────────────┤│㈣│本署檢察官107年度偵│1.莊秋英為「夜柔生活館」之服務小姐。│││字第8953號、第14408│2.「夜柔生活館」收費方式為60分鐘1,000元│││號起訴書、109年度偵│,由莊秋英從中取得600元,餘款則歸店家│││字第1023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3.莊秋英先後於107年5月10日19時30分許、││││109年3月18日17時許,在「夜柔生活館││││」,為男客提供猥褻行為之服務,為警查獲││││,惟仍持續在該店服務。│├──┼──────────┼────────────────────┤│㈤│查獲現場蒐證照片、扣│1.「夜柔生活館」在1樓櫃臺與2樓房間之間│││案之磁扣1個│設置需感應式磁扣始得開啟之管制鐵門。││││2.該店內房間僅以隔音欠佳之木板隔間,顯見││││若非得被告之允許,莊秋英豈敢甘冒極易遭││││發現之風險,在隔音不佳房間內從事性交易││││,則被告諉稱不知,核與常情不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嫌。被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與「夜柔生活館」實際負責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檢察官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廖珣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