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司繼字第2345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李旻軒
李思澄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政錢 聲請人即聲明人 徐翌恩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佩如
徐孟沅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何玉虎 (亡)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合法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李旻軒、李思澄、徐翌恩係被繼承人何玉虎之孫輩,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第1順序繼承人子輩 何勝鈞 、何佩如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子輩 何韋如 則於另案即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017號拋棄繼承事件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1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尚有 何品秀 未聲明拋棄繼承。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之繼承人即本件聲請人李旻軒、李思澄、徐翌恩,自均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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