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原交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俊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及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所載「並測得」補充為「並於7時13分許測得」。
㈡、證據補充記載「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乙紙(見偵字第5847號卷第16頁、第30頁)」。
二、爰審酌被告已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並不慎與 鄭建和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顯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前有公共危險案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之紀錄、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847號被告潘俊雄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2樓之1居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排灣族原住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俊雄於民國109年1月8日凌晨2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居所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6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上路。嗣於同日6時35分許,其駕車沿新北市○○區○○路往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與工六路路口,欲左轉進入工六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逆向行駛至對向車道,適鄭建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上開路口停等紅燈,潘俊雄所駕駛車輛不慎擦撞鄭建和騎乘之機車,致鄭建和人車倒地,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嗣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測得潘俊雄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鄭建和訴由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俊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建和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現場及車損照片、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及同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其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檢察官謝奇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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