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389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李有慶
被   告 臺北市銀髮族身心靈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5條:「就本契約所生之任
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以乙方(即原告)當地管轄地之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原告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
市土城區,是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張閔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