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657號
原 告 宏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軒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杏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