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657號
原   告 宏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軒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杏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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