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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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148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彭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
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必須限於一
定之法院,不得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
轄,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明定。
二、經查本件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20條除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外
,又約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依其約定,原告得任
意於多個法院任選一法院起訴,該約定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
意旨不符,應屬無效。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小港區,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宜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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