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460號
原 告 東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生
訴訟代理人 廖珮欣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伯諺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