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金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瑋芸 間請求塗銷契稅繳款書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