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炳禎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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