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卷內代號0.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因加重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
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與證人勾串之虞,又被告於1年內,屢犯數加重強制性交罪,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1條之1規定,於民國100年8月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無法以具保代之,並經本院於100年10月1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在案,為確保被告到案執行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應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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