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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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林本源
董正規 被告 陳寶蔭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532元【計算式: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28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於100年1月6日之拍定價額934,000÷系爭土地總面積834平方公尺)=322,5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