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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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億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億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億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曾億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