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逢達 (原名:林 伯岑 )債務人 林志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逢達〈即 林伯岑 〉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林志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11月15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04,55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志興、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9%│││204,55│逢達〈即林│0月15日起│││││7元│伯岑〉││││└──┴───┴─────┴──────┴──────┴───────┘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志興、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4,55│逢達〈即林│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伯岑〉│││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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