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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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528號

債權人 劉佳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茉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茉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敘明請求返還詐騙款或投資款或借款、票款?

㈠如係請求返還詐騙款:

1、請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2、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

3、請提出經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或幫助犯之債務人提供其名下銀行、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匯至該帳戶之「完整」起訴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4、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㈡如係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借款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㈢若係請求返還投貨款,請提出:

1、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2、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㈣若係主張票款:具狀表明之,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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