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姜宜君
吳敏惠 律師右上訴人因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自訴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年九月間起,任職於設址屏東市○○路○○○號六樓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下稱富邦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綜合業務保險、漁船險之招攬及代被保險人辦理理賠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因投資股票失利,因被保險人 蔡瑞明 向其表示保險之船隻於九十年七月八日發生事故,要求其向富邦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年八月間某日,在其上開服務處所,代蔡瑞明辦理申請理賠手續應書寫賠款同意書時,未經蔡瑞明之同意或授權,在該賠款同意書上之「賠款支付對象欄」內偽造為「請賠款開頭支付船東( 陳蔡 萬金)」,並於該偽造部分盜蓋陳 蔡萬金 及蔡瑞明印章(甲○○亦因承辦 陳蔡萬金 之保險,因而持有陳蔡萬金之印章及存摺),足以生損害於蔡瑞明、陳蔡萬金對保險契約之權利暨富邦保險公司核發保險金之正確性;甲○○復持上開部分內容為偽造之理賠同意書向富邦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富邦保險公司遂於九十年九月六日依保險契約約定將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匯入陳蔡萬金之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甲○○旋於翌日(九月七日)以轉帳方式,將上開保險金七百萬元匯至其所有之中國農民銀行東港分行帳戶中,而未將該筆款項交付予蔡瑞明,反將之侵占入己供其填補股票損失。甲○○又自九十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下旬某日止,仍基於上開侵占之概括犯意,先後在屏東縣東港鎮趁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保險費之機會,連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收得(即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保險費(共計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四百四十七元,其中百分之五為甲○○應得之佣金)實收金額共計五百十七萬零三百二十四元予以侵占入己。嗣因富邦保險公司發覺有異,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富邦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將附表所收得之保險費予以侵占入己,及未經蔡瑞明之同意或授權,於前開賠款同意書「賠款支付對象欄」內偽造為「請賠款開頭支付船東(陳蔡萬金)」後,向自訴人提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自訴人核發保險金之正確性);富邦保險公司就被告前開所為,即為被害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自得提起自訴;又自訴人富邦保險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財賢 ,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變更為 張衍斌 ,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供認其未經蔡瑞明之同意或授權,在前開賠款同意書上之「賠款支付對象欄」內偽造為「請賠款開頭支付船東(陳蔡萬金)」,並於該偽造部分盜蓋陳蔡萬金及蔡瑞明印章,暨有將附表所收得之保險費挪為己用等之事實不諱,惟辯稱:蔡瑞明有授權我代為辦理申請理賠,我僅向保險之客戶收取保險費百分之九十之金額,我所侵占保險費之金額僅為四百九十萬一千八百六十四元(即保險費金額五百四十四萬六千五百十六元乘以百分之九十,即扣除其應得百分之十佣金)云云。經查:
㈠、自訴人原法定代理人陳財賢在原審法院調查時指稱:出險後由被保險人蔡瑞明通知公司,再由大統公證公司來公證,確定賠償金額後,再以支票或匯票或現金來支付被保險人,出險後 李武彰 說要直接支付給陳蔡萬金,因為他有她的存摺印章,所以公司就直接匯款到陳蔡萬金的帳戶,因為有被保險人蔡瑞明簽名蓋章的同意書,同意支付到陳蔡萬金的帳戶,第二天李武彰就轉到中國農民銀行東港分行自己的帳戶去,後來蔡瑞明發現後再來要求賠償,我們就用支票賠償給他等語(見原審卷第三十六頁)。證人 紀秀霞 (即蔡瑞明之妻)在本院審理中證稱:「(你丈夫船隻發生事故後,有關的保險理賠是由妳找被告辦理?)我叫他辦理」、「(賠款同意書之印文所蓋的印章是否妳丈夫的?)印章是我丈夫的,我拿給被告的」、「我有將我丈夫的帳戶給他,叫他入我丈夫的帳戶」、「(有同意錢入被告的帳戶?)沒有」各等語(見本院卷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審判筆錄)。另證人陳蔡萬金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向他(指被告)保船險才認識的,應該是因為保險所以我丈夫才將存摺、印章拿給他」等語(見原審卷第三十八頁),核與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供述情節相符,復有漁船險賠款給付通知書、賠款同意書、陳蔡萬金匯款單、被告所有中國農民銀行東港分行存摺節本、被告於富邦保險談話筆錄、航船險報案登記表、漁船賠款報告書等各一份附卷可稽。而依前開賠款同意書內容記載觀之,該賠款同意書為富邦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應填載之文書;本件被告既經蔡瑞明之妻紀秀霞授權辦理出險船隻理賠事宜,則被告在授權範圍內即有填載該賠款同意書之權利,故該賠款同意書內容並非為全部均為被告所偽造,僅係被告未經蔡瑞明之同意或授權,而在該賠款同意書上之「賠款支付對象欄」內偽造「請賠款開頭支付船東(陳蔡萬金)」無訛。至於證人蔡瑞明在原審調查時證稱:賠款同意書上之筆跡及印章都不是我的,我在事故發生前,也不認識李武彰,也沒有拿印章給他云云(見原審卷第三十七頁),惟依證人紀秀霞(即蔡瑞明之妻)上開在本院審理中所述蔡瑞明之印章係由其交付被告等情觀之,自不能因證人蔡瑞明上開所述,即認定被告除偽造上開賠款同意書部分內容外,其餘部分亦為被告所偽造。
㈡、被告既經蔡瑞明之妻紀秀霞授權辦理出險船隻理賠事故,則被告代為向富邦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即非向富邦保險公司行使詐術,富邦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辦理理賠,尚難謂富邦保險公司有陷於錯誤可言。又被告為富邦保險公司業務員,負責綜合業務保險、漁船險之招攬業務;另被告亦常代理被保險人申辦理賠等情,亦為被告所供承,則被告代理被保險人申辦理賠,亦為被告附隨之業務。被告將前開代理蔡瑞明之妻紀秀霞辦理出險船隻理賠事故,而向富邦保險公司所領得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自當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責。
㈢、又被告確實有將其向附表客戶所收取之保險費予以侵占入己之犯行,已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自訴人代理人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於富邦保險公司談話筆錄、未收保險費明細表漁船船舶保險單、明細表、要保書及被告侵占保費統計表等在卷可資佐證。另證人張衍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可預扣保險傭金百分之五,即被告收得之保險費應該繳回公司的金額是百分之九十五,另外百分之五是事後之獎金等語(見本院卷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審判筆錄),依證人張衍斌上開證詞及自訴人代理人之指述內容觀之,被告向保險客戶所收得之保險費須向富邦保險公司繳回百分之九十五,而非百分之九十,且被告迄今亦無法提確切之事證足以證明其向客戶僅收得如附表所示保險費百分之九十之金額,則被告前開侵占表所示保險費之金額,應以附表所示保險費金額(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四百四十七元)百分之九十五計算之金額即為五百十七萬零三百二十四元,方與事實相符。則被告前開所稱其僅侵占保險費金額百分之九十之辯解,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前開業務侵占犯行,亦堪認定。
㈣、至於被告將前開富邦保險公司匯入陳蔡萬金之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內之七百萬元以轉帳方式,匯至其所有之中國農民銀行東港分行帳戶中之行為,尚不足以生損害陳蔡萬金,尚難論以刑法偽造準文書之罪責,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甲○○為富邦保險公司業務員,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未經蔡瑞明之同意或授權,在前開賠款同意書上之「賠款支付對象欄」內偽造為「請賠款開頭支付船東(陳蔡萬金)」,並於該偽造部分盜蓋陳蔡萬金及蔡瑞明印章,足以生損害於蔡瑞明、陳蔡萬金對保險契約之權利暨富邦保險公司核發保險金之正確性;其復持之向富邦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並將富邦保險公司給付蔡瑞明之理賠金額七百萬元予以侵占入己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自訴人認被告此部分侵占之犯行係犯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依法自有未合,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另被告侵占其前開收得應繳回富邦保險公司如附表所示保險費百分之九十五之款項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上開賠款同意書偽造文書部分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以盜用印章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犯罪手法相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犯罪構成要件同一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等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一罪處斷。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㈠原判決事實欄載明被告「連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保險費百分之九十五(另百分之五為甲○○應得之佣金)共計五百二十一萬五千九百十二元侵占入己等情,惟卷查原判決正本並未附有如原判決所載之附表,且被告上開侵占之金額經自訴人再度會算後,認被告所侵占之金額確實為五百十七萬零三百二十四元,此有自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所提出之刑事準書狀在卷可按,則原判決事實之認定即與事實不符,依法自有未合。㈡被告在被保險人蔡瑞明賠款同意書僅就內容為「請賠款開頭支付船東(陳蔡萬金)」部分未經蔡瑞明之授權,屬偽造,其餘所載之內容均係經蔡瑞明之授權而非偽造(已如前述),原判決竟認定上開賠款同意書全部內容均為被告所偽造;又被告將自訴人賠付蔡瑞明之保險金七百萬元予以侵占之行為,係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原判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致而認定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業務侵占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別論罪處罰,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平日素行尚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竟為填補股票失利而侵占高額保險金、保險費,金額高達一千二百餘萬元,其犯罪情節非輕,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賠償自訴人部分之損失(現金三十五萬五千元、勞力士手錶、普民科技股票),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曼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二號業務侵占案件附表┌──┬───────┬────┬─────┬─────┬──────┐│編號│保單號碼│保戶姓名│保單生效日│保險費金額│備考│├──┼───────┼────┼─────┼─────┼──────┤│1│1290I0000000│ 陳建全 │90、07、25│65,698元││├──┼───────┼────┼─────┼─────┼──────┤│2│1290I0000000│陳建全│90、10、25│65,698元││├──┼───────┼────┼─────┼─────┼──────┤│3│1290I0000000│ 陳林速梅 │90、05、10│54,415元││├──┼───────┼────┼─────┼─────┼──────┤│4│1290I0000000│陳林速梅│90、08、10│54,415元││├──┼───────┼────┼─────┼─────┼──────┤│5│1290I0000000│ 蔡寶停 │90、07、10│49,684元││├──┼───────┼────┼─────┼─────┼──────┤│6│1290I0000000│蔡寶停│90、10、10│49,684元││├──┼───────┼────┼─────┼─────┼──────┤│7│1290I0000000│ 蔡宏林 │90、12、25│27,476元││├──┼───────┼────┼─────┼─────┼──────┤│8│1290I0000000│ 蔡允居 │90、07、30│32,848元││├──┼───────┼────┼─────┼─────┼──────┤│9│1290I0000000│ 洪松輝 │90、07、30│47,317元││├──┼───────┼────┼─────┼─────┼──────┤│10│1290I0000000│ 陳富盛 │90、07、10│42,624元││├──┼───────┼────┼─────┼─────┼──────┤│11│1290I0000000│王 蔡美花 │90、08、01│27,329元││├──┼───────┼────┼─────┼─────┼──────┤│12│1290I0000000│ 許天佑 │90、07、01│36,171元││├──┼───────┼────┼─────┼─────┼──────┤│13│1290I0000000│ 曾明來 │90、08、20│30,648元││├──┼───────┼────┼─────┼─────┼──────┤│14│1290I0000000│ 簡天金 │90、08、09│14,380元││├──┼───────┼────┼─────┼─────┼──────┤│15│1290I0000000│ 李豐寶 │90、06、22│40,558元││├──┼───────┼────┼─────┼─────┼──────┤│16│1290I0000000│李豐寶│90、09、22│40,558元││├──┼───────┼────┼─────┼─────┼──────┤│17│1290I0000000│ 蘇謝秋月 │90、06、10│33,106元││├──┼───────┼────┼─────┼─────┼──────┤│18│1290I0000000│蘇謝秋月│90、09、10│33,109元││├──┼───────┼────┼─────┼─────┼──────┤│19│1290I0000000│周 黃可勝 │90、06、20│37,937元││├──┼───────┼────┼─────┼─────┼──────┤│20│1290I0000000│ 周黃可勝 │90、09、20│37,940元││├──┼───────┼────┼─────┼─────┼──────┤│21│1290I0000000│ 洪聯進 │90、08、20│54,416元││├──┼───────┼────┼─────┼─────┼──────┤│22│1290I0000000│ 林進龍 │90、06、28│49,246元││├──┼───────┼────┼─────┼─────┼──────┤│23│1290I0000000│林進龍│90、09、28│49,248元││├──┼───────┼────┼─────┼─────┼──────┤│24│1290I0000000│ 陳麗珠 │90、06、14│65,698元││├──┼───────┼────┼─────┼─────┼──────┤│25│1290I0000000│陳麗珠│90、09、14│65,695元││├──┼───────┼────┼─────┼─────┼──────┤│26│1290I0000000│ 蔡水和 │90、09、20│19,269元││├──┼───────┼────┼─────┼─────┼──────┤│27│1290I0000000│林進龍│90、06、28│46,385元││├──┼───────┼────┼─────┼─────┼──────┤│28│1290I0000000│林進龍│90、09、28│46,384元││├──┼───────┼────┼─────┼─────┼──────┤│29│1290I0000000│ 陳清現 │90、10、10│44,287元││├──┼───────┼────┼─────┼─────┼──────┤│30│1290I0000000│洪 陳瑞菊 │90、08、25│32,091元││├──┼───────┼────┼─────┼─────┼──────┤│31│1290I0000000│洪陳瑞菊│90、11、25│32,091元││├──┼───────┼────┼─────┼─────┼──────┤│32│1290I0000000│ 陳黃金鸞 │90、10、30│36,907元││├──┼───────┼────┼─────┼─────┼──────┤│33│1290I0000000│ 洪志彬 │90、05、28│45,988元││├──┼───────┼────┼─────┼─────┼──────┤│34│1290I0000000│洪志彬│90、08、28│45,988元││├──┼───────┼────┼─────┼─────┼──────┤│35│1290I0000000│洪志彬│90、11、28│45,988元││├──┼───────┼────┼─────┼─────┼──────┤│36│1290I0000000│ 蔡清滿 │90、10、05│20,768元││├──┼───────┼────┼─────┼─────┼──────┤│37│1290I0000000│ 蔡文成 │90、10、25│16,900元││├──┼───────┼────┼─────┼─────┼──────┤│38│1290I0000000│ 蔡劍峰 │90、08、26│38,868元││├──┼───────┼────┼─────┼─────┼──────┤│39│1290I0000000│蔡劍峰│90、11、26│38,868元││├──┼───────┼────┼─────┼─────┼──────┤│40│1290I0000000│ 蔡進柱 │90、09、10│36,908元││├──┼───────┼────┼─────┼─────┼──────┤│41│1290I0000000│ 李淑華 │90、08、28│62,745元││├──┼───────┼────┼─────┼─────┼──────┤│42│1290I0000000│ 蘇福基 │90、08、06│25,573元││├──┼───────┼────┼─────┼─────┼──────┤│43│1290I0000000│蘇福基│90、11、06│25,573元││├──┼───────┼────┼─────┼─────┼──────┤│44│1290I0000000│ 陳建同 │90、12、31│21,199元││├──┼───────┼────┼─────┼─────┼──────┤│45│1290I0000000│ 洪水能 │90、12、15│42,089元││├──┼───────┼────┼─────┼─────┼──────┤│46│1290I0000000│ 陳裕進 │90、06、28│46,641元││├──┼───────┼────┼─────┼─────┼──────┤│47│1290I0000000│陳裕進│90、09、28│46,641元││├──┼───────┼────┼─────┼─────┼──────┤│48│1290I0000000│ 洪有泉 │90、10、30│8,178元││├──┼───────┼────┼─────┼─────┼──────┤│49│1290I0000000│蘇 張秀英 │90、10、16│13,628元││├──┼───────┼────┼─────┼─────┼──────┤│50│1290I0000000│ 陳其傅 │90、03、10│17,861元││├──┼───────┼────┼─────┼─────┼──────┤│51│1290I0000000│ 陳添載 │90、06、12│40,324元││├──┼───────┼────┼─────┼─────┼──────┤│52│1290I0000000│陳添載│90、09、12│40,324元││├──┼───────┼────┼─────┼─────┼──────┤│53│1290I0000000│陳添載│90、12、12│40,324元││├──┼───────┼────┼─────┼─────┼──────┤│54│1290I0000000│ 林坤城 │90、08、05│26,583元││├──┼───────┼────┼─────┼─────┼──────┤│55│1290I0000000│林坤城│90、11、05│26,583元││├──┼───────┼────┼─────┼─────┼──────┤│56│1290I0000000│ 蔡伸坤 │90、09、10│25,540元││├──┼───────┼────┼─────┼─────┼──────┤│57│1290I0000000│ 洪美珠 │90、09、09│46,904元││├──┼───────┼────┼─────┼─────┼──────┤│58│1290I0000000│洪美珠│90、12、09│46,904元││├──┼───────┼────┼─────┼─────┼──────┤│59│1290I0000000│ 林盈全 │90、06、30│44,290元││├──┼───────┼────┼─────┼─────┼──────┤│60│1290I0000000│林盈全│90、09、30│44,290元││├──┼───────┼────┼─────┼─────┼──────┤│61│1290I0000000│ 王嘉樟 │90、07、10│39,418元││├──┼───────┼────┼─────┼─────┼──────┤│62│1290I0000000│王嘉樟│90、10、10│39,418元││├──┼───────┼────┼─────┼─────┼──────┤│63│1290I0000000│ 洪允良 │90、06、10│39,418元││├──┼───────┼────┼─────┼─────┼──────┤│64│1290I0000000│洪允良│90、09、10│39,418元││├──┼───────┼────┼─────┼─────┼──────┤│65│1290I0000000│ 陳安平 │90、07、30│68,631元││├──┼───────┼────┼─────┼─────┼──────┤│66│1290I0000000│陳安平│90、10、30│68,631元││├──┼───────┼────┼─────┼─────┼──────┤│67│1290I0000000│ 莊秋枝 │90、08、20│14,405元││├──┼───────┼────┼─────┼─────┼──────┤│68│1290I0000000│莊秋枝│90、11、20│14,405元││├──┼───────┼────┼─────┼─────┼──────┤│69│1290I0000000│ 黃進添 │90、08、22│45,988元││├──┼───────┼────┼─────┼─────┼──────┤│70│1290I0000000│ 林文慶 │90、08、30│40,390元││├──┼───────┼────┼─────┼─────┼──────┤│71│1290I0000000│林文慶│90、11、30│40,390元││├──┼───────┼────┼─────┼─────┼──────┤│72│1290I0000000│ 曾素紅 │90、07、30│35,991元││├──┼───────┼────┼─────┼─────┼──────┤│73│1290I0000000│曾素紅│90、10、30│35,991元││├──┼───────┼────┼─────┼─────┼──────┤│74│1290I0000000│曾素紅│91、01、30│35,991元││├──┼───────┼────┼─────┼─────┼──────┤│75│1290I0000000│曾素紅│91、04、30│35,990元││├──┼───────┼────┼─────┼─────┼──────┤│76│1290I0000000│ 陳瑞益 │90、07、30│39,418元││├──┼───────┼────┼─────┼─────┼──────┤│77│1290I0000000│ 彭麗桂 │90、09、12│39,418元││├──┼───────┼────┼─────┼─────┼──────┤│78│1290I0000000│ 李福隆 │90、09、26│30,843元││├──┼───────┼────┼─────┼─────┼──────┤│79│1290I0000000│李福隆│90、12、26│30,843元││├──┼───────┼────┼─────┼─────┼──────┤│80│1290I0000000│李福隆│91、03、26│30,843元││├──┼───────┼────┼─────┼─────┼──────┤│81│1290I0000000│李福隆│91、06、26│30,846元││├──┼───────┼────┼─────┼─────┼──────┤│82│1290I0000000│ 陳朝福 │90、09、23│47,987元││├──┼───────┼────┼─────┼─────┼──────┤│83│1290I0000000│ 洪省 三│90、09、25│27,207元││├──┼───────┼────┼─────┼─────┼──────┤│84│1290I0000000│ 李媽場 │90、10、16│24,273元││├──┼───────┼────┼─────┼─────┼──────┤│85│1290I0000000│蔡允居│90、10、30│38,868元││├──┼───────┼────┼─────┼─────┼──────┤│86│1290I0000000│ 潘福明 │90、10、25│24,460元││├──┼───────┼────┼─────┼─────┼──────┤│87│1290I0000000│洪松輝│90、10、30│47,318元││├──┼───────┼────┼─────┼─────┼──────┤│88│1290I0000000│許天佑│90、10、01│36,169元││├──┼───────┼────┼─────┼─────┼──────┤│89│1290I0000000│蔡劍峰│91、01、05│7,035元││├──┼───────┼────┼─────┼─────┼──────┤│90│1290I0000000│蔡劍峰│91、04、05│7,035元││├──┼───────┼────┼─────┼─────┼──────┤│91│1290I0000000│蔡劍峰│91、07、05│7,037元││├──┼───────┼────┴─────┼─────┼──────┤│92│1290I0000000│ 陳水筆 │90、10、16│28,307元││├──┼───────┼────┼─────┼─────┼──────┤│93│1290I0000000│ 許勤宗 │90、10、17│5,633元││├──┼───────┼────┼─────┼─────┼──────┤│94│1290I0000000│ 陳寶清 │90、11、12│36,908元││├──┼───────┼────┼─────┼─────┼──────┤│95│1290I0000000│ 蔡朴忠 │90、11、01│25,377元││├──┼───────┼────┼─────┼─────┼──────┤│96│1290I0000000│陳富盛│90、10、10│41,069元││├──┼───────┼────┼─────┼─────┼──────┤│97│1290I0000000│林 陳寶連 │90、10、31│16,979元││├──┼───────┼────┼─────┼─────┼──────┤│98│1290I0000000│ 林洪秋紅 │90、10、01│15,294元││├──┼───────┼────┼─────┼─────┼──────┤│99│1290I0000000│曾 黃雪英 │90、11、20│51,078元││├──┼───────┼────┼─────┼─────┼──────┤│100│1290I0000000│ 陳金龍 │90、11、15│164,277元││├──┼───────┼────┼─────┼─────┼──────┤│101│1290I0000000│陳金龍│91、02、15│164,277元││├──┼───────┼────┼─────┼─────┼──────┤│102│1290I0000000│簡天金│90、11、09│28,872元││├──┼───────┼────┼─────┼─────┼──────┤│103│1290IKC00068│洪 張水雲 │90、09、06│350元││├──┼───────┼────┼─────┼─────┼──────┤│104│1290IKC00070│ 黃美珠 │90、09、21│350元││├──┼───────┼────┼─────┼─────┼──────┤│105│1290I0000000│ 陳林素梅 │90、11、10│54,415元││├──┼───────┼────┼─────┼─────┼──────┤│106│120IG0000000│ 王淑貞 │90、11、06│1,437元││├──┼───────┼────┼─────┼─────┼──────┤│107│120IG00000000│蘇 張春美 │91、03、27│567元││├──┼───────┼────┼─────┼─────┼──────┤│108│120IG00000000│ 鄭益正 │90、12、28│777元││├──┼───────┼────┼─────┼─────┼──────┤│109│120IV00000000│鄭益正│90、12、28│350元││├──┼───────┼────┼─────┼─────┼──────┤│110│120Z000000000│鄭益正│91、01、14│4,908元││├──┼───────┼────┼─────┼─────┼──────┤│111│120Z000000000│鄭益正│91、01、14│4,908元││├──┼───────┼────┼─────┼─────┼──────┤│112│1290I0000000│蔡進柱│90、12、10│36,907元││├──┼───────┼────┼─────┼─────┼──────┤│113│1290I0000000│陳添載│91、03、12│40,324元││├──┼───────┼────┼─────┼─────┼──────┤│114│1290I0000000│林坤城│91、02、05│26,584元││├──┼───────┼────┼─────┼─────┼──────┤│115│1290I0000000│洪美珠│91、03、09│46,903元││├──┼───────┼────┼─────┼─────┼──────┤│116│1290I0000000│王嘉樟│91、01、10│39,418元││├──┼───────┼────┼─────┼─────┼──────┤│117│1290I0000000│王嘉樟│91、04、10│39,419元││├──┼───────┼────┼─────┼─────┼──────┤│118│1290I0000000│陳安平│91、01、30│68,631元││├──┼───────┼────┼─────┼─────┼──────┤│119│1290I0000000│陳安平│91、04、30│68,630元││├──┼───────┼────┼─────┼─────┼──────┤│120│1290I0000000│莊秋枝│91、05、20│14,405元││├──┼───────┼────┼─────┼─────┼──────┤│121│1290I0000000│林文慶│91、02、28│40,390元││├──┼───────┼────┼─────┼─────┼──────┤│122│1290I0000000│林文慶│91、05、30│40,391元││├──┼───────┼────┴─────┼─────┼──────┤│123│1290I0000000│彭麗桂│90、12、12│39,418元││├──┼───────┼────┼─────┼─────┼──────┤│124│1290I0000000│陳朝福│90、12、23│47,987元││├──┼───────┼────┼─────┼─────┼──────┤│125│1290I0000000│陳朝福│91、06、23│47,989元││├──┼───────┼────┼─────┼─────┼──────┤│126│1290I0000000│潘福明│91、01、25│24,460元││├──┼───────┼────┼─────┼─────┼──────┤│127│1290I0000000│潘福明│91、04、25│24,460元││├──┼───────┼────┼─────┼─────┼──────┤│128│1290I0000000│潘福明│91、07、25│24,458元││├──┼───────┼────┼─────┼─────┼──────┤│129│1290I0000000│許天佑│91、01、01│36,169元││├──┼───────┼────┼─────┼─────┼──────┤│130│1290I0000000│蔡劍峰│90、12、26│56,671元││├──┼───────┼────┼─────┼─────┼──────┤│131│1290I0000000│陳水筆│91、01、16│28,307元││├──┼───────┼────┼─────┼─────┼──────┤│132│1290I0000000│陳水筆│91、04、16│28,307元││├──┼───────┼────┼─────┼─────┼──────┤│133│1290I0000000│陳水筆│91、07、16│28,307元││├──┼───────┼────┼─────┼─────┼──────┤│134│1290I0000000│陳寶清│91、08、12│36,907元││├──┼───────┼────┼─────┼─────┼──────┤│135│1290I0000000│陳富盛│91、01、10│41,069元││├──┼───────┼────┼─────┼─────┼──────┤│136│1290I0000000│ 陳文泰 │90、11、10│65,698元││├──┼───────┼────┼─────┼─────┼──────┤│137│1290I0000000│陳文泰│91、08、10│65,695元││├──┼───────┼────┼─────┼─────┼──────┤│138│1290I0000000│陳金龍│91、02、15│164,277元││├──┼───────┼────┼─────┼─────┼──────┤│139│1290I0000000│陳金龍│91、05、15│164,277元││├──┼───────┴────┼─────┴─────┴──────┤│合計│共計5,442,447元│被告侵占金額共計5,170,324元││││(以上開金額百分之九十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