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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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