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柒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