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孟璇選任辯護人林淑琴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鍾孟璇住所之記載,應更正補充如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鍾孟璇住所之區域記載,係屬漏載,應補充更正為「桃園市○○區○○街○○○巷○號4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