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慶安宮法定代理人 黃垂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武能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3,8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