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邱富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民國108年8月22日之補正狀資料,有關聲明二(即借款)部分之貸款申請書及契約書,其約定書係記載頭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是此部分之聲請如係以現金卡之相關契約約定為請求權依據,則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故請就利息之請求超逾銀行法拘束部分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