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宥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3,282元,應徵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