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6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東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9年11月25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關於量刑審酌事項中所記載「參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為28.2526公斤」等文字,其中「公斤」之記載均更正為「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關於量刑審酌事項中所記載「參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為28.2526公斤」等文字,其中關於「公斤」之單位顯係誤載,依前述說明,均應更正為「公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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