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嘉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影本,如非寄送戶籍地,且非本人收受,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