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512號上訴人 劉文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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